沪城管执办〔2007〕14号
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推进《办法》的实施,今年1月我局与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工作职责以及执法程序。
根据全国人大的要求,今年10月,教育部、国家语委将对上海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上海召开“语言文字依法管理工作现场会”。
为迎接国家的检查,市人大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将于9月份对各区县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次检查,听取工作汇报和现场效果检查。请各区县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并将贯彻落实《办法》相关工作小结于8月15日之前报市局综合执法处。主要内容为:(一)实施法规的基本情况,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包括组织学习和培训的情况、执法数据(详见附件);(二)和语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的情况;(三)执法中的典型案例;(四)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