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8月13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局了解到,根据建设部近日颁布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行政执法新增加了21项行政处罚项目。目前,乌市城管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的处罚权限增至142项,其中一半以上的处罚项目集中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这是乌市行政执法系统成立以来首次增设处罚权。
此次新增的处罚项目有: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别可处以最高3万元和1000元罚款;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等。
与此同时,《乌市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合并了两项、删除了一项行政处罚项目。
来源:天山网 编辑:詹欣然 |